校内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和行前教育相关工作的通知》(师人〔2020〕128号)的要求,现将2025年因私出国(境)证照单位自查和集中管理安排通知如下:
一、证照单位自查
(一)核查对象
本单位全体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六级及以上职员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照,重点核查以下人员:
1. 2024年12月新评聘至副高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2. 2024年9月至今,新到校工作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六级及以上职员;
3. 2024年9月后回国工作且证照尚未上交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六级及以上职员;
4. 2024年9月后新办、借出因私出国(境)证照,尚未交回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六级及以上职员;
5. 2024年集中核查时应交证照但因故未交的相关人员。
以上人员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照,具体包括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证照收集
各单位通过自查,组织收集须提交学校集中管理的因私出国(境)证照,并填写《pg电子中国官方网站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持有情况汇总表》(附件1),《汇总表》信息应确保真实、完整、准确,由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签字并加盖公章。请各单位于3月7日(周五)前将因私证照以及《汇总表》纸质版交至人力资源部交流研修服务中心,电子版发至邮箱:JLyx@snnu.edu.cn。
二、证照集中管理
(一)证照申办
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六级及以上职员如需申办新的因私出国(境)证照,须填写《pg电子中国官方网站教职工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审批表》(附件2)及《国家工作人员申办出入境证件函》(附件3),提前5个工作日将以上材料提交至人力资源部交流研修服务中心。待完成学校审批流程后,方可持《审批函》前往出入境大厅申办新证照。
(二)证照领用
因私出国(境)证照交学校集中管理后,教职工如需使用证照,可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申请,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备案,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领用证照。领取的因私出国(境)证照须妥善保管,在使用完毕后7日内将证照交回人力资源部。新申办、换(补)发因私出国(境)证照的,须在领取新证照后7日内交人力资源部管理,并向所在单位备案。
(三)证照退还
对于证照已过有效期或已退休的教职工,学校将于3月7日(周五)前将相关证照集中退回给各二级单位。请相关单位派专人自人力资源部领回证照,并及时将证照交回给对应教职工。
三、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情况统计
(一)核查对象
寒假期间因私出国(境)的全校教职工。
(二)信息统计
对于寒假期间存在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情况的单位,须核对“一网通办”“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备案”模块备案情况,并填写《pg电子中国官方网站教职工因私出国(境)信息统计表》(附件4),《信息表》信息应确保真实、完整、准确,由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签字并加盖公章。请各单位于3月7日(周五)前将《信息表》纸质版交至人力资源部交流研修服务中心,电子版发至邮箱:JLyx@snnu.edu.cn。
四、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因私出国(境)证照的自查和管理,做好政策宣传、证照登记备案和集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证照管理台账,认真把关,严格审核,做到“应备尽备”“应交尽交”。
(二)相关教职工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因私证照的集中管理工作。对于未按要求参与证照集中管理的,将影响因私出国(境)、海外访学申请等事宜。如有故意隐瞒事实,拒不接受集中保管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三)对于违规办理、持有因私出国(境)证照,未经学校审批擅自因私出国(境)的,一经发现,人力资源部将根据具体情况严肃处理。
(四)各单位须加强因私出国(境)备案,所有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前须提前向所在单位提交备案申请,详细填写出行时间、地点、事由等信息,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各单位须按工作要求建立本单位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台账,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上报,以便学校统一管理和监督。
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人力资源部交流研修服务中心。
联系人: 王婷 张碧瑶
联系电话:85310589 85310357
办公地址:长安校区校务楼404室
人力资源部
2025年2月25日